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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军冯大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9-11 12:29   https://www.yybnet.net/

华仁军、冯大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仁军、华茂友、华茂财、冯大芹、丁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要求判令:1、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万元、利息1078904.33元,共53078904.33元(利息暂计起诉之日,合同约定利息年利率6.72%、7.2%、5.6%计息,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后加收50%逾期利息,对逾期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利率调整,均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款清息止;2、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房地权天2009字第240-252号具有优先受偿权;3、华仁军、华茂友、华茂财、冯大芹、丁明娟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律师代理费15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定于2015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戴厚玲:李煜申请执行戴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戴厚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芙蓉路翠微苑商业大厦905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16366)房屋,总价值人民币35.99万元,以及被执行人戴厚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和县路新安江花园4幢203室(产权证号:合瑶110178893)房屋,总价值人民币73.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1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1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钱军:陶毅清申请执行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钱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星火路兴海苑28-407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28731)房屋,总价值人民币56.0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苏博房估字(2015)第171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孙庆中:本院受理原告张恩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纪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程光强: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孙丽:本院受理高海军诉被告孙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王松松:本院受理原告卫旭诉被告王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张有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被告张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祝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巨玛食品商行诉被告祝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马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被告马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余东祝:本院受理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曹辉、刘红梅: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薛超、李爱芹: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毛四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5日起,以105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20元,由被告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左成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沈红波:本院受理原告冯朝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2400元且从2013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息1%计至2015年7月16日利息为44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陈有霖: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会借款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自2014年5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陈有霖:本院受理原告李习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习文借款9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起诉至我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合肥胜利广场欢乐城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并要求你公司返还其合同履行保证金10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01号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44551,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2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广东天启电器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9月4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申请人江阴市兆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7494183,票面金额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2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常熟新都安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邹成燕: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李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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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天长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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