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国诗 张相阳
天长市法院前不久受理一起替他人归还贷款而引发的案件,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是一家银行的信贷员,经手为被告邬某贷款4.4万元,邬某在偿还3500元后便再也不还。作为该笔贷款的直接责任人,李某担心长期收不回贷款影响自己的绩效,便自掏腰包替邬某还清了贷款,但事前事后都没有通知邬某。多次向邬某催要无果后,李某以个人名义将邬某告上法庭,要求邬某给付其本息共计5.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是指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和合伙债务人在行使追偿权时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李某既不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也不是合伙债务人,没有法律上的代偿关系,且李某在偿还贷款之前及之后均未通知邬某,没有邬某的委托和追认。李某辩称其是该笔贷款的责任人,但提供的借款借据中均没有其签字;在其提供的银行短期贷款申请书中写有 “贷款回收责任人李某”,但该申请书只有一份在李某处,“贷款回收责任人李某”为手写,法院无法认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天长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 罗宝 通讯员 李炳旺)截至7月25日,天长市已有上千名“能人”返乡创业,创办、领办各类经济实体500多家,为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2万多个就业岗位,年实现产值达10亿多元,上交税金1亿多元。...
天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天长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