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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罪,就要服法

来源:达州日报 2017-05-09 09:46   https://www.yybnet.net/

社会上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犯了罪,被判了刑,却并没有在戒备森严、高墙壁垒的监狱里服刑,几乎与我们普通人一样,但他们又有不一样的地方,他们要定期汇报思想状况、参加公益劳动,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所在县(市、区)等,他们是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对应的是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交通肇事罪

缓刑一年接受社区矫正

邓某是一名普通的农民。2015年10月中旬,邓某骑摩托车从东岳场镇向达州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岳镇电管站路段时,摩托车挡风板挂住了另一名村民李某随身携带的杆子,导致李某倒地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5月,邓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邓某于2016年6月6日开始到通川区A司法所接受为期一年的社区矫正。

邓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他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他自己也宣读了入矫誓词,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但他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是罪犯的身份,认为自己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就不用再承担责任,抵触情绪较为严重。

在参加了几次学习教育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详细耐心地讲解,他理解到了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只是履行了民事责任,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则属于他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自己现在也还是一名服刑人员,只不过服刑地点在自己生活的社区,表示会配合司法所接受教育,积极改正。

普通监管

及时矫正再违法行为

邓某被划为“普管”,按照规定,他需每周口头或电话汇报一次,每个月按时到司法所现场报到2次,并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警示教育和8小时的社区服务劳动,提交书面的思想汇报。这些邓某都坚持做到了。

邓某服刑后不久,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生活的“圈子”进行走访时发现,他的驾照因之前犯下的交通肇事罪已被交管部门吊销,但他在这段时间内仍在驾驶摩托车。

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邓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如不听劝阻,司法所就可给予警告甚至向原判法院提出建议对其收监执行。

司法所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教育引导。工作人员找到他,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告知无证驾驶的违法性,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违法的严重后果。邓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保证不会继续驾驶摩托车。

规定必须遵守

总有办法解决生计

邓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接受警示教育、参加义务劳动等方面都没有问题,但生活来源却成了问题。在被判处缓刑以前,邓某一直在外县某煤矿挖煤,收入作为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如果不能再去外县务工,不仅是他自己,一家老小的生计都成了问题。

同时,《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请假外出工作行不通,不外出务工生活都没有着落。邓某多次以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为由携家中母亲到司法所哭诉求情,希望能够网开一面,同意其到外县务工。

但是,规定就是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走访劝说开导。除了向他讲明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义务以外,还从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等多方面进行劝解,邓某勉强同意不外出务工。

现实的难处依然摆在那里。邓某的情况特殊,因为没有文化,年龄偏大,找工作比较困难,家庭生活条件又比较差,不解决他的收入来源问题,他也不会专心改造。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实地走访了解邓某家具体情况,并积极与他所在的社区干部衔接联系,争取以当地的有利条件为其寻找工作。最终发现他们可以通过种植果树创收。目前,邓某与妻子在家种植果树、贩卖水果,并做一些其他杂务贴补家用,生活虽没有以前那么宽裕,但安稳度日已不成问题。

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缓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法院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一定的条件,就是接受社区矫正。一切顺利的情况下,邓某将于今年6月初解除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行完毕,就不再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邓某有诸多现实问题和困难,但都不能成为他长期请假,甚至脱离社区矫正监管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诸多现实困难的原因就是其自身的犯罪行为。犯罪,就要服法。□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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