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汉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结伙盗窃、抢夺案。五名抢匪为了作案方便,专门买来轿车,蒙住车牌在达陕高速路上流窜作案,一个月就盗抢司机或车主财物价值12万余元……
2012年6月4日凌晨,一辆蒙住车牌的黑色现代轿车出现在达陕高速公路上,车行至通川区罗江镇与宣汉县明月乡交界处停下后,四名男子随即下车,朝停在路边的一辆货车走去。货车车窗没关,驾驶员和货主正在呼呼大睡,旁边座位上放着一个棕色挎包。四人迅速打开车门盗走挎包,并快速返回驾车扬长而去。
据查,这个盗窃团伙共有五人,即国某、冯某、李某、何某和华某。得手后,五人就地将盗得的现金2万余元及一部手机进行了分赃。
随后,这五人又继续结伙在达陕高速公路上疯狂作案,短短一个月,先后在方斗大桥段、芭蕉村段、黄金服务站出口、达州北服务区、罗家坝站等地,采取砸车窗,趁司机或车主熟睡之机等,盗抢货车司机、货主或车主财物,涉案金额高达12万余元。
预谋作案
5人合伙买轿车
据被告人国某供述,2011年,他们五人曾在高速公路上偷过在路边休息的货车司机的钱。尝到甜头后,冯某便提议大家合伙买辆车,以方便流窜作案。2012年5月,他们每人各出9000元凑了45000元,由国某出面在某二手车行买了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同时,他们还特意准备了单刃刀片、锤子、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
落网归案
最高获刑十二年
2012年7月26日,国某等五人在一次作案得手后,被民警抓获。
近日,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应数罪并罚,且盗窃数额和抢夺数额均已达到巨大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五被告人在作案中的作用大小、前科情况、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华某、冯某、李某、何某、国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年六个月、十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发还受害人,并对用于作案的轿车予以没收。
(侯维平 本报记者 彭凡珊 汤艳燕)
“蒙面”轿车高速路上流窜作案
专盯过往司机车主 一月盗抢财物十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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