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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劫财物领刑九年六个月

来源:绵阳日报 2014-08-04 19:5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游仙区东林乡狮庵村的男子康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康某某犯强奸罪,判刑六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今年1月9日,康某某在六里村种子市场附近,尾随刘女士行至其在居民点的租住处后,趁其到楼顶收衣物时未锁门,入室行窃。刘女士回家碰到,康某某使用匕首划伤其手部,还用手机拍摄刘女士的裸照,要挟其不得叫喊和报警。

1月17日,康某某又尾随郭女士到其家中,用菜刀威胁郭女士,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将强奸过程拍摄下来。1月23日,康某某又尾随赵女士至一宾馆,准备实施盗窃。被赵女士发现后,康某某一手持刀、一手掐住赵女士颈部将其推倒在床并实施强奸行为。赵女士在挣扎过程中手指被刀划伤,康某某主动提出给其买创口贴。为防止赵女士报警,康某某拿走赵的手机,第二天变卖。当康某某下楼后,赵女士到宾馆前台报警。

游仙区人民法院认为,康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康某某的第三起犯罪行为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康某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康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叶佩林本报记者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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