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及繁殖,每年2月1日零时起至4月30日24时止,达州市天然水域为禁渔期,禁渔区内一律禁止捕捞作业、挖沙采石、游钓和水禽放养,并禁止销售和收购非法渔获物。近日,宣汉法院就对近年来受理的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龚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管制二年。
据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21时许,家住宣汉县明月大桥附近的龚某驾驶川达渔S5050非机动船只在该县东乡镇江口湖老鹰溪大桥河段,使用禁用的电鱼器非法捕捞野生鲤鱼、草鱼、鲫鱼等共计35公斤多。庭审中,龚某当庭认罪。
最终,宣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龚某管制二年。
(侯维平 本报记者 彭凡珊)
新闻推荐
本报讯“一条管道修了4年都没通水。”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382258反映称,春节回家过年,用水很困难。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宣汉县大成镇金宝村人,现在外地打工,春节回家与家人团聚,见家里的自...
宣汉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宣汉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