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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本月施行 四大亮点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本报记者 陈晓霞 通讯员 钱广辉

来源:德阳日报 2016-05-03 22:41   https://www.yybnet.net/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3月17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通过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具体的实施中有哪些亮点?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管办法》亮点予以解读。

亮点一:

线上线下纳入统一监管

《监管办法》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式统一纳入监管,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二:

“三无”商品有了明确处罚且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的有关规定,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而“三无”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本质上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有正确标明标识的情形并不相同。因此,《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此外,《监管办法》还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亮点三:

明确列出六类禁售商品

《监管办法》还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举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六类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只要是实物与标注不符、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均在此列之内;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对其他诸如“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有问题7天可退换等也作了明文规定。

亮点四:

在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体现宽严相济

《监管办法》具体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管办法》按照规章的有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对于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积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主动采取退市措施、解决消费纠纷,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制度设计,激励销售者主动履行索证索票、留档备查的义务,有利于监管部门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监管成效。

>>>相关链接

去年德阳市抽检商品1000余批次

合格率7成,对不合格商品进行清查和严处

去年,德阳市工商部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同时,着眼消费热点,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抽检各类商品1037个批次,合格率为70.78%。抽查检验重点为:家用电器、建筑及装饰材料、日用百货、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儿童玩具及用品、汽车配件及内饰、农资、成品油等各类商品。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辖区工商部门及时组织对抽检中不合格批次商品进行市场清查,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流通领域各类商品质量抽检中发现的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案件175件,下架退市不合格商品价值28.81万元。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3月17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通过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具体的实施中有哪些亮点?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管办法》亮点予以解读。

亮点一:

线上线下纳入统一监管

《监管办法》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式统一纳入监管,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二:

“三无”商品有了明确处罚且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的有关规定,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而“三无”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本质上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有正确标明标识的情形并不相同。因此,《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此外,《监管办法》还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亮点三:

明确列出六类禁售商品

《监管办法》还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举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六类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只要是实物与标注不符、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均在此列之内;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对其他诸如“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有问题7天可退换等也作了明文规定。

亮点四:

在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体现宽严相济

《监管办法》具体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管办法》按照规章的有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对于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积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主动采取退市措施、解决消费纠纷,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制度设计,激励销售者主动履行索证索票、留档备查的义务,有利于监管部门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监管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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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德阳市抽检商品1000余批次

合格率7成,对不合格商品进行清查和严处

去年,德阳市工商部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同时,着眼消费热点,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抽检各类商品1037个批次,合格率为70.78%。抽查检验重点为:家用电器、建筑及装饰材料、日用百货、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儿童玩具及用品、汽车配件及内饰、农资、成品油等各类商品。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辖区工商部门及时组织对抽检中不合格批次商品进行市场清查,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流通领域各类商品质量抽检中发现的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案件175件,下架退市不合格商品价值28.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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