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2日讯(记者李榕)日前,《德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出台,自本月起实施。按规定,将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其中,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办法》特别强调,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此外,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未按规定批准程序建设、购置、租用或者维修办公用房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个人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予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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