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乐)“新买的房子3年没有入住,可是物业公司要求我们补交全额物业费,这合理吗? ”近日,德城区的宋女士拨打市民热线反映。据介绍,3年前宋女士在市区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期房,当年就交房了,但是由于孩子上学,一直没有搬过去居住,那套房子便一直闲置。如今孩子毕业了,她打算去新房居住,但物业要求补齐3年的物业费,否则就拿不到钥匙。“如果入住了,不交物业费是我的不对。但现在我连钥匙都没拿到手,也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却要承担这些费用,物业的做法合理吗? ”宋女士对此产生疑问。
随后,记者联系了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解释,物业服务从交房起就开始了,与业主是否入住无关。即使小区的入住率较低,但物业聘请的保洁、保安一直在岗工作,他们提供了正常服务,就需要正常收取物业费用。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房管中心工作人员,据介绍,根据《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一般情况下,物业交付日期就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因此小区物业要求宋女士交纳物业费,符合相关规定。此外,根据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业主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双方确认,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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