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讯(高忠祥 陈先鹏)宁津县的刘某曾因盗窃被判刑,走出看守所一个月,又以应聘网吧网管为手段,盗窃两个网吧现金5100余元、价值1200余元的上网点卡。 2011年12月27日,宁津县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将刘某提起公诉。
刘某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走出看守所的刘某却不思悔改。 2011年8月15日,宁津县一网吧负责人周某向宁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其放在网吧抽屉内的4600余元现金以及价值500余元的上网点卡被盗,宁津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2011年11月11日,河北东光县一网吧负责人王某向东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其网吧内的现金、上网点卡被新招的网管盗走。“我调取了网吧内的监控,看见他偷东西了。 ”王某对民警说。 2011年11月12日,东光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泊头市新潮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并移送宁津县公安局。
刘某向宁津县公安局民警供述,2011年7月他走出看守所后,他在宁津县一网吧盗窃了4600余元。 2011年11月10日下午,他坐车来到河北东光县一网吧应聘网管并伺机盗窃,“到了晚上10点多,老板回家了,我趁别的网管去调试机器的时候,在吧台内偷了500元现金和面值700余元的上网点卡,之后,就打出租车去了河北泊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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