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平原县人民法院前曹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奶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奶牛因无明显特征,无法分清归属的情况下,办案法官通过“略施小计”,巧断“牛官司”,最终使原被告成功调解,握手言和。
前曹镇农民张大勇与刘喜贵同住一村,平日里关系尚可。这几年奶牛养殖成为该村主导产业,张刘二人也各自养殖奶牛数头。 2012年秋,张大勇在野外放牧时,一头快要生产的母牛丢失,四处寻找未果。
今年春节后的一天,张大勇到刘喜贵家借东西,一头母牛跑到他身边哞哞直叫,还带着一头可爱的小牛犊。张大勇一眼就认出了这是他家丢失的那头母牛,通过打听得知,刘家在2012秋的确拣到过一头带孕母牛。张大勇找到刘家要牛,可刘喜贵却不认帐。争执之下,两人来到村委会解决,村干部也难以定论此牛究竟是谁的。于是,张大勇将刘喜贵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刘喜贵归还其丢失的奶牛。
[法院判决]
前曹法庭受理此案后第一次开庭,双方互不相让,闹得不可开交,只好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张大勇称该牛与自己家中的另一头牛是“双胞胎”。办案法官卢峰顿时眼前一亮,有了主意:通过给牛搞DNA鉴定断案,来确定事情的虚实和牛的归属,双方都说同意法官的做法。
为使“知错方”不再固执行事,以免伤了双方和气,法庭故意让双方各预交3000元的鉴定费用,告知其不交款的后果。原告张大勇非常积极,当天如数交款,而被告刘喜贵却打了退堂鼓,请求法庭调解,同意归还奶牛但要求原告支付饲料费用。法庭就此进行了合理调解,以被告归还奶牛和牛犊,原告给付350元钱作为饲料款结案,老哥俩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案中刘喜贵不归还奶牛的事实,符合法律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其有返还奶牛和牛犊 (法律上称为孳息)的义务,但其也有权要求张大勇支付合理费用。 (文中皆为化名)
□本报记者李艺本报通讯员相子瑞刘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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