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8月15日,陇西县法院首阳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因借款人逃避不还到期的借款,而导致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履行担保义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9月,家住陇西县首阳镇的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好友魏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并由魏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保证期限为两年。2012年9月,借款到期后,李某向张某催要借款及利息时,张某借故推托,拖延还款。魏某亦多次要求张某还款未果,在魏某、李某多次催要下,张某竟离家外出躲起来了。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魏某的担保尚在担保时限内。对于魏某而言,其担心自己代为偿还债务后,2万元将没有着落。法官向其解释,代张某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法向张某追偿。于是,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魏某代张某向李某偿还本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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