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8月25日,陇西县法院执行庭合并执结了王某与姜某因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连环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3年10月22日21时05分许,王某驾驶借用姜某的小轿车在连霍高速与一小货车发生碰撞,小货车又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三辆车及部分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支付修理费、材料费、施救费及高速护栏损失共计9万余元。但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车主姜某拒绝将赔偿金支付给王某。
2014年3月,王某起诉要求姜某退还其垫付的赔偿款6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之后,姜某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王某因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以及贬值的损失,法院调解由王某赔偿姜某车辆损失费2万余元,使该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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