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近年来,兰州市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主题,聚焦执法公正,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崇高的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没有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就必须维护司法公正。兰州市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完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合议庭成员分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推行司法公开,全力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切实提高被告人的服判率,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中院制定了《量刑辩论程序规则》,确定西固法院为基层试点法院,中院督导跟进,及时评估。通过对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毒品等五类犯罪均衡量刑,统一量刑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从整体上看,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与传统的“估推”量刑相比,没有出现量刑大起大落的现象,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普遍反映良好。
全面推行司法公开工作。近年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采取可行措施,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积极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级法院的正确指导,市县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全市各基层法院紧密结合审判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抓好落实,做了大量工作,比较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一,依法认真开展选任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支来自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素质较高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基本满足了陪审工作的需要。其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目前,对陪审员全部进行了岗前任职培训。积极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参加省高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全市有128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培训,并拿到了《合格证书》,占85.9%。其三,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形成了一些比较切合实际的管理使用方式。认真落实陪审员工作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各基层法院确定了一名院领导分管人民陪审员工作,由政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信息、办案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将人民陪审员按照审判工作需要、按地域分配并相对固定到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由业务庭和人民法庭负责日常陪审事宜。其四,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初步显示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陪审制度本身所蕴涵的重要价值作用已初步显现,逐步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为促进审判工作公正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强化了司法监督。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参与审判过程,客观上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形成了一种监督,强化了合议庭内部的自我约束,加强了对法官的直接监督,提高了审判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有的还是某一方面专家,在思维、知识和经验上与法官的思维、经验和知识形成互补,对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起到了有力地促进作用,提高了调解率。人民陪审员容易与群众沟通交流、亲和力强、群众信任度较高,做思想工作群众容易接受,在案件调解中效果比较好。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时,效果十分突出。增强了法院的公信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近距离接触法院,对审判程序、法院管理制度和法官的具体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无形中在法院与社会之间又架起了一座桥梁,对于宣传司法制度,宣传法院工作,增强法院的公信力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一些人民陪审员在单位和社区主动担当起了“法制宣传员”、“人民调解员”和少年犯帮教“指导员”,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弥补了审判资源不足。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在一些人民法庭,解决了合议庭组成难的问题,体现了司法民主。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绝大数感到无尚光荣和自豪,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能够认真阅卷,积极参加庭审和合议,慎重发表意见,与法官密切配合,充分显示了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民主化。
近年来,市公安局把执法制度建设作为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保证,不断总结成功做法,积极借鉴外地公安机关先进经验,针对执法活动中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符合法律规定、切合工作实际、便于掌握操作的实用性、规范性、操作性较强的制度规定,切实增强了对依法履职、规范执法的刚性约束。我局总结多年执法工作经验,建立并长期坚持了统一执法基础台账;法制部门对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统一审核把关;法制部门统一管理法律文书;法制部门统一管理案件进出口;统一建立执法档案的“五统一”制度。该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将内部执法监督渗透到具体的执法办案中,将执法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监督,提高了案件质量。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规定》、《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规定》、《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执法须知》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并汇编成册,下发全局。各分县局、市局执法部门也结合自身执法实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执法程序和裁量标准,加快了公安执法工作的精细化、制度化进程。
同时,市公安局始终把执法管理作为保证执法质量的关键环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严格执法基础台账、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完整记载,确保所有执法工作有据可查;全面推行办案单位法制员初审、科所队长复审、法制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的四级审核把关制度,严格做到案件事实不清不批、证据不足不批、程序不合法不批、适用法律错误不批、处罚不当不批。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切实贯彻好、执行好两个《规定》,市公安局一方面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两个《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的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两个《规定》,做到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审核刑事案件时,严格执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证据要求,大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断加大对刑事案件程序和实体的审查审核力度,切实转变过分依赖口供的审查审核模式,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审查审核收集的犯罪证据,确保了所审查审核的每一份案件证据都是能够最终被法庭采纳定案的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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