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告张某夫妻在广饶县大王镇老家村子里建造房屋院落一处,后因工作原因搬出,该房屋院落闲置。1996年,张某以1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给了李某(已去世),并由该村书记书写了证明一份。后该房屋由被告张某某居住,所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被告持有,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在当年也为张某某发放了房屋买卖印契证一份。2012年,张某夫妻找到张某某,要求其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协商无果之下,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的前提是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已于1996年将该房屋卖给案外人李某,且通过原告十余年来多次回家但对该房屋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却不闻不问的情形可以看出,其对该房屋已出卖的事实应当知情。张某夫妻无证据证实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至于张某某为何在该房屋内居住,与两原告无关,遂对张某夫妻要求张某某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张某夫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东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某夫妻在1996年就已不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自此长期对房屋的使用状况不知晓。而张某某既在涉案房屋内长期居住,又提供了房屋买卖的相关证明,并持有相关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足以证明其享有物权权益。综上,张某夫妻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对涉案房屋仍享有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恰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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