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在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一家轮胎企业密炼车间二楼,因为工作上的一些琐事,男子李某与同事胡某发生争执,纠纷愈演愈烈,李某冲动之下拿起一把工作用的割胶刀朝胡某捅去,导致胡某的左肩部受伤。后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用割胶刀故意伤害胡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李某与胡某双方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胡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某的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法规,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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