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饮酒后,心存侥幸心理,仍然驾驶车辆行驶。当其沿广饶县大王镇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交叉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50mg/100ml,系醉酒驾驶,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了解,酒后驾驶行为分两种情形,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mg以上不足80mg的,属于饮酒驾驶,也就是大家俗称的“酒驾”;按照法律规定,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俗称“醉驾”。目前,饮酒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是一种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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