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傍晚,李某像往常一样吃完晚饭后在路边遛弯,消消食儿,没想到悲剧就此发生。由于没有路灯,谢某驾驶的小轿车径直撞向李某,致使李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谢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全部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谢某在事故发生时拉了两名乘客,从事营运活动,变更了车辆用途,致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交通事故,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符,故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不应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某在事故发生时变更车辆用途从事营运活动,即便保险公司所述事实成立,谢某仅此一次的载客活动也不能证明其长期变更车辆用途从事营运活动,事故车辆的危险程度亦不会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记者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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