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23时许,张某驾驶挂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517公里+300米处时,撞至前方同向停放在应急车道的张某某驾驶的挂车尾部,张某某的车又撞至前方同向停放在应急车道的吕某某驾驶的挂车尾部,造成张某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的近亲属起诉至法院后,吕某某以自己的车没有与原告方的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一起三车连环相撞的事故,从连贯性上看,三车属于瞬间先后相撞,应属于一起混合责任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既包括直接碰撞造成的损失,也包括间接碰撞造成损失,吕某某不能证明其驾驶的车辆在连环相撞中没有造成或加重原告的损失,其辩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吕某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利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吕某某赔偿张某119626万元。
(记者 李静 通讯员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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