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1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简称“两类人员”)纳入异地安置管理范围。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凭就医地居住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允许拟赴就医地工作或尚未取得就医地居住证明的农民工先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就医地取得居住证明后及时补充;已在就医地工作或居住的外出农民工,因工作或居住地变动的,可随时变更安置地。
非本市户籍到本市就业创业且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凭户口本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安置地仅限于户籍地。
“两类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会提前为其设置一条在安置地住院的备案信息,并保持长期有效,方便其联网结算,避免往返奔波。需在本市住院治疗的,可随时取消异地安置备案。
10月10日以后,“两类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结算,比转外治疗报销至少高出10个百分点。 (记者 李玲通讯员 马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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