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广大消费者经常能够见到一些消费卡券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字样。记者采访发现,消费者对“最终解释权”是什么,如果这一权利归商家所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等并不知情。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局查处的一起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及时纠正了通过保留“最终解释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留最终解释权受处罚
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向顾客发放VIP卡。该卡的背面标注了4条使用说明,其中第4条内容为“本公司保留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阜南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介绍,此VIP卡实际上是一个格式合同,该商贸公司在制定此卡的过程中把最终解释权强行归属于自己,一旦出现纠纷时,就剥夺了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合同条款的权利,违背了公平原则,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日前,阜南县市场监督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权利归属有据可依
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早在2010年10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虽有明文禁止,但目前市场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售出商品一律不退不换\’等‘霸王条款\’仍屡见不鲜。”阜南县市场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行政监督机关主动对这一商家广泛使用、消费者不断反映、消费者协会多次点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采取针对性措施。
因此,只要是用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合同,来“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都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举报,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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