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一根钢管从天而降,行人被砸中胸部,索要赔偿时却遭遇百般推诿。近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落物砸伤行人纠纷案,判决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4月6日14时许,45岁的阜南县居民王先生和妻子在实验中学院墙外的道路上散步,走到正在施工的中学综合教学楼西侧时,从教学楼上掉下一根钢管,正巧砸中王先生胸部,王先生当场昏迷,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原来,这根钢管是从正在施工的教学综合楼四楼掉下、戳破该楼外围的防护网,砸伤了王先生。王先生的伤经过鉴定为:因外伤(重物砸伤)致胸腹部联合伤,脾切除属八级伤残,左侧第3、4、5、6、7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胰尾部挫伤修补属十级伤残;李华休息期限以伤后18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60日为宜。
王先生受伤入院治疗后,施工人赵强(化名)赶到医院支付了医疗费3.6万元。后来,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惹祸的钢管为赵强所有。2013年10月15日,阜南县教育局将阜南县实验中学教学综合楼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将木工工程分包给了赵强。赵强无相关建设施工资质,双方也没有签订分包协议。
随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负责教学楼施工的项目经理、赵强等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然而,建筑公司却称,公司已经将工程发包给了项目经理,有施工合同,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却称,自己属于职务行为,而且坠落伤人的钢管属于赵强所有,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赵强也有理由:钢管尽管是自己的,但安全通道的安全措施应由项目经理和实验中学负责搭建,施工时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打有安全提示标语。
阜南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先生在公共道路正常行走,根本无法预料到高空落物,不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对王先生被钢管砸伤、砸伤王先生的钢管为赵强所有、涉案工程的木工施工已分包给赵强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赵强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对其施工工程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环境进行合理的管理、维修等安全注意义务。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赵强,施工过程中,赵强造成施工用钢管脱落,致伤王先生,赵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无相关施工资质的赵强施工,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强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23.4992万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赵强不服,认为建筑公司是总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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