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白酒”,既未通过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又没按实际产品标明名称,同时冒用了他人的商品条码,这款“白酒”集3种违法行为于一身。日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样一起销售行为进行了查处。
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一超市销售的白酒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一种标注为江苏某酒厂生产的两个系列的白酒没有QS认证标识,遂进行了仔细调查。
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经营者提供了该酒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资料显示,该酒厂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证范围是“配制酒”,产品执行的标准是“露酒”。
执法人员在对酒盒上标识的商品条码进行扫描时,显示的生产厂家的厂名却均不是酒盒印制的生产厂,其中一个系列是同一地区的另一家酒厂的厂名;另一个系列的更为离奇,是一家茶业公司的名字。
经调查,经营者是年关时节从该酒厂直接进的货,共购进两个系列1646箱,已销售1221箱,余425箱,全部货值金额6.9132万元。
经过调查得知,该酒看着像是白酒,其实是一种配制酒——露酒。所谓露酒,就是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如花果型露酒、动植物芳香型、滋补营养酒等酒种。
据国家质监总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对照此规定,该“白酒”标识应标出“露酒”字样。
另一方面,国家质监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条码应当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冒用、转借或转让。
既未通过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又没按实际产品标明名称,同时冒用了他人的商品条码,这款“白酒”集3种违法行为于一身。
虽然该酒的标识是生产厂家的责任,但是经营者销售这样的商品,就构成了“销售的商品使用的名称不真实”和“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者给予了责令停止销售和适当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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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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