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双方当事人均自认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法院确认,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2001年10月,原告到第一百货公司工作,从事售货员的岗位。2010年10月,第一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原告调派到第一百货公司开设的购物广场工作。原告一直在要求第一百货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第一百货公司一直未缴纳,直到2010年9月才给原告缴纳社保。原告一直认为购物广场是第一百货公司开设的同一家公司,第一百货公司与其劳动关系未改变。而到原告要求第一百货公司为其补缴2001年10月至2010年9月的社保时,才知道被第一百货公司欺骗——上级领导这才告诉原告,购物广场不是第一百货公司下属单位。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其一直不知道购物广场与第一百货公司不属于同一公司,其申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据此要求确认原告与第一百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第一百货公司为其补缴2001年10月至2010年9月社会保险并补偿原告补偿款13500元(按照工作年限9年、工资为每月1500元计算)。
第一百货公司称,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2001年10月,原告到第一百货公司工作,应该每年签订的有劳动合同,因为第一百货公司停止营业,劳动合同都找不到了。原告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提成组成,原告刚开始工资为每月400元,后来逐渐增涨。2008年,第一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原告调派到购物广场工作。第一百货公司现在停止营业,工商登记仍然存在,但提供不了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等手续。第一百货公司同意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及支付原告补偿款13500元。
阜南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明均系复印件且证明人未出庭作证,法院无法核实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对该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原告和第一百货公司虽然均承认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第一百货公司也愿意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支付原告赔偿金13500元。但是,原告和第一百货公司均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工作牌等材料证明原告是第一百货公司的员工,仅依据双方的陈述,法院无法确认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对第一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合同纠纷,仅有当事人自认,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法院是不支持的,因为一旦经过法院确认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除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养老金外,国家将为个人后半生出钱养老,双方当事人的自认有可能存在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虚假诉讼,所以,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证据要求和审核的严格程度超过一般民事纠纷。本案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直接证据、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收入证据。
法官提醒劳动者: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管好自己的劳动合同,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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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阜南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