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赃车赚差价,来钱很快,却是涉嫌犯罪的行为。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4日,山东省莱西市的薛某登陆QQ浏览汽车销售的资源群时,发现一辆手续齐全的2011年出厂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轿车,以5.2万元的价格转让,这与新车20余万元的价格有较大的差距。他在网上查询发现,车辆的型号、识别代码、牌号、车主姓名等与手续载明的内容一致,就决定买下此车,以赚取不菲的差价。
薛某通过电话联系上卖方王某(化名李洋,另案处理),于3日后到阜阳市与王某见面。接下来,二人到阜南县体育馆附近查看车辆的外观、内饰、发动机以及车辆的牌照、行驶证(被盗车辆车主一直把证件放在车中)等。薛某在未取得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且没经过正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同意购买该车。当日,薛某从银行取款3.7万元支付给王某,并于次日让其家人给王某转账1.5万元,但薛某将车开到莱西后不久就被拦截。同年8月25日,薛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拘。半月后,经颍东检察院批捕,颍东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经查,此车系颍东区居民毕某的被盗车辆,经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79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薛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据了解,2001年7月,薛某高中毕业后到当地一家皮革厂上班。工作不到3年,薛某觉得开出租车比当工人舒适又赚钱,于是开始跑出租车。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6载后,他认为做汽车销售更来钱,于是到莱西一汽大众销售公司做销售工作,积累了一定的销售经验。2012年3月,薛某得知,本地卖车无专门的4S店,专营店价格又偏高,人们喜欢到汽车销售店购车,为了赚更多的钱,薛某开了“捷胜达车行”和“锦和欣车行”两个店,当上了体面的老板。薛某经常根据客户的需求,从网上“汽车之家”在全国各地联系车源,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同款车,转手卖给客户,以赚取差价,但最终,因不核实二手车来源收购了赃车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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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穆可亮/摄 宋玉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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