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完成镇政府下达的“新农合”参合率任务,界首市一村干部受到镇党委的处分,让他不能接受的是,镇党委停止了他的村委会委员职务。
张青(化名)是界首市泉阳镇某村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今年10月,由于未能完成镇政府下达的“新农合”参合率任务,镇党委下文免去了他的村支部委员职务,停止了他的村委会委员职务。对于镇党委免去他的村支部委员职务,他没有异议,他知道,上级党组织有权任免下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但对镇党委停止他的村委会委员职务,他心里有点想不通,因为他知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的村委会委员职务是村民选出来的,镇党委怎么能停他的职呢?
为了解详细情况,记者联系了该镇党委一领导,该领导表示,张青由于未能完成镇里交给的任务,而且工作态度不好,让他来开会,他还不来,所以镇党委才决定给他处分。处分时,也考虑到“村委会委员是村民选出来的”这一因素,所以,只免去其担任的村党支部委员职务,对其村委会委员职务只是停止,并未免去。
那么,根据相关规定,镇党委能不能停止村委会委员的职务呢?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该处一工作人员说,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委员是村民选举出来的,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镇党委无权停止村委会委员职务。有两种情况村委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是丧失行为能力,二是被判处刑罚,显然该村委会委员被停止职务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况。
通过查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记者了解到,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这位工作人员表示,镇党委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这位村委会委员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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