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永国)界首一村民在无任何施工资质和安全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承包他人房屋拆迁工程,不料发生事故致一死一重伤,该村民除协议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外,近日还被界首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10月22日,界首市某村人申某带领同村村民申某荣、申某中、苑某某、卢某某等,到靳寨乡段寨村段某某家为其拆除楼房。在高空作业卸吊楼板时,因操作方法不当,造成水泥挑梁下翻,致申某荣、申某中摔倒在地,申某荣当场死亡,申某中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申某当天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10月28日、12月20日,分别与申某荣近亲属、申某中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4.3万元和4.6万元,并取得两个家庭的谅解。
界首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申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和安全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承包他人房屋拆除工程,由于方法不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考虑申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罪行,应视为自首,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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