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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李永国界首市人民法院对持刀伤人的七

来源:阜阳日报 2014-10-17 09:4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通讯员 李永国)10月9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对持刀伤人的七旬老汉刘某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刘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现年72岁,是界首市沙南某乡镇农民。2014年4月17日,刘某因在宅基地边上挖一粪坑遭到东邻孙某(女,69岁)阻拦,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并致双方倒地。刘某后自行爬起来回屋,当孙某的丈夫和儿子抬着孙某走过刘某家房门前时,刘某突然从厨房内冲出,持菜刀将孙某的儿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孙某儿子所受损伤为轻伤。本案在开庭前,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5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虽是古稀之年老人,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刘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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