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国
李某是广东一家陶瓷厂在界首市的经销商,今年2月至3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李某赊购地板砖,并出具了一张6.8万元的货款欠条,约定于7月30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刘某并未如期归还该货款,李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界首法院近日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因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条款没有约定,对于原告李某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李某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释法】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请求违约金能否获支持、支持多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注意两个方面:当事人一方违约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并未就违约金进行约定,不能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但当事人可以以违约为由向对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违约金的适用以弥补损失为原则,如约定过高或过低、明显有失公平的,法院依法可以判决降低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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