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婚礼未领证的“妻子”不辞而别,“丈夫”寻妻无果,便迁怒于“妻子”娘家人,三天两头登门索要彩礼款,并将“妻子”和其父母告上法庭讨说法。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光武法庭认真调解,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化解了这起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案件。
家住界首市新马集镇某村的男青年李某,与邻村的女青年吴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4年12月26日,两家举行订婚仪式时,李家给付吴家彩礼款8.86万元及价值1.6万元的金银首饰、衣物等礼品。同年12月28日,李某和吴某按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便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两人认识时间短,互相了解少,同居生活后,双方的缺点暴露无遗,随之而来的是口角频生、肢体摩擦,两人的感情裂痕越来越大。在经历了半年的“小吵天天有、大闹三六九”的同居生活后,“妻子”吴某离家出走,不知所踪。李某多次到吴家兴师问罪,在寻“妻”无果后,于2016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吴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0.3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很大,被告吴某认为,原告给付彩礼款是遵循了当地古老的风俗习惯,而且自己已经履约嫁给了李某,导致两人分道扬镳的责任不能全怪被告,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而原告李某认为,自己花钱娶来的媳妇跑了,决不能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坚持要求返还彩礼。主办法官从从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民俗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李某作出让步,被告吴某自愿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彩礼款4.2万元及金银首饰。在法官的临场监督下,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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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陈振强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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