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拣蔬菜不购买,引起超市老板不满,老板酒后登门兴师问罪遭殴打,因此引发了一桩刑事案件。日前,界首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已经调解结案。
被告人李宏和被害人李佳同住界首市沙北某村,李宏在村西边开了一家饭店,李佳在村东头开了一家超市。平时,李宏饭店里所需的烟酒、鸡鱼肉蛋和蔬菜全靠李佳供应,两家生意来往频繁,日清月结,相安无事。2016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宏的徒弟刘强像往常一样来到被害人李佳开办的超市采购蔬菜,他在超市里摆放蔬菜的柜台前挑拣好一阵子却没有购买,李佳看到被刘强摆弄过的蔬菜一片狼藉,心生不悦,便数落了刘强几句,不甘示弱的刘强以其出售的蔬菜不新鲜为由顶撞了几句愤懑离去。2016年2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李佳酒后到被告人李宏开办的“农家小院饭店”门前指桑骂槐,被告人李宏的父亲李金山认为李佳欺人太甚便与其发生争执。此时,在饭店内招呼客人的李宏闻听父亲遭受了李佳的辱骂,怒不可遏,冲上前对李佳一阵拳脚相加,醉酒后的李佳哪里是李宏的对手,骂人的嘴上功夫不减却没有了还手之力,后李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李佳左侧第4至9肋骨骨折,右侧第9至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宏与被害人李佳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宏赔偿被害人李佳8万元人民币并已履行,被害人李佳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宏的法律责任。经法院委托,当地司法所同意接收被告人李宏为社区矫正的对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宏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邻里纠纷而引发、被害人李佳酒后到被告人李宏门前滋事,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李宏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谅解,故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宏犯罪的事实、性质、悔罪表现,以及其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亦可适用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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