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竞 张德平)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初步测算,今年,全市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有3391户,年减免税额927万元。
此前,国家于2011年扩大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去年,阜阳市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共计3167户,全年入库企业所得税869万元,享受税收减免659万元。
据介绍,今年再次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后,经初步测算,全市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可增加到3391户,减免税额提高到927万元,分别增长7.1%和40.6%。鉴于当前阜阳市小微企业发展迅速,这项政策的落实,阜阳市小微企业得到的实惠应远高于推算比例。
“这次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有助于释放阜阳市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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