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却贪便宜执意购买,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颍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13年5月3日15时许,李某让被告人任某帮助出售其盗窃所得的柴油农用三轮车,被告人任某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予以销售。张某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后又联系被告人王某,王某在得知该农用三轮车系盗窃所得后,仍以7500元的价格购买。经颍东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166元。2013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向阜阳市公安局正午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张某、王某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购买,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且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地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意见,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说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贪便宜的心态千万要不得,贪便宜不仅可能导致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因为贪便宜可能会陷入诈骗的陷阱,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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