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前提下,稳步提高大病保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保障水平;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开展大病保险即时结算试点……日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2017年阜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提出阜阳市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市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切实解决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提高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
《办法》提出,今年将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平均3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大病发病率等情况精算,并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办法》明确,各县市区应将大病保险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保工作所增加的支出考虑在内,可适当增加人均筹资水平。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以原新农合统筹地区为单位筹集,从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统筹资金中予以安排,切块列支。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提出,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部分(扣除约定的最高盈利额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对因政策性调整、支持健康脱贫、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分担,具体分摊比例由各县市区与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办法》同时规定,新农合大病保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部分。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合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全部计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合理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
《办法》指出,各县市区要遵循“尽力保障”原则,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在1-2万元区间内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并依据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分段报销比例为50%-80%,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分段报销比例为60%-90%;统筹地区可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及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对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一律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办法》提出,承办商业保险的机构要简化报销材料与报销流程,认真履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审核及结报,完善优化信息系统及相关支持条件;同时,探索新农合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一站式”结报服务,切实做好与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 牛真子 实习生 丁晶晶
阜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阜阳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