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扶助金标准
《办法》指出,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方面,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省扶助金标准为伤残、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阜阳市扶助金标准统一伤残和死亡家庭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实现伤残、死亡扶助标准统一。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严格确认扶助对象
《办法》指出,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其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办法》同时提出,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要履行以下程序: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办法》规定,对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最低补助标准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按5:5分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如仍有结余,对符合条件的、且补助对象数量增加较多的地区适当加大统筹补助力度。市级提标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以奖代补。
在资金管理和发放方面,《办法》提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办法》强调,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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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立成 实习生 许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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