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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最高奖励100%

来源:阜阳日报 2017-07-04 08: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尚原野 通讯员 储晓敏)为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支持市区工业、物流企业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阜阳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决定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本数)至5万元的企业,以及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分别给予50%-100%的奖励。

据了解,奖励对象为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物流企业。但有非法人机构,垄断、限制类企业,按照《安徽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符合“环保不良企业”判定标准的企业,年度内欠缴税款的企业(经地税、国税部门依政策批准缓缴的企业除外),或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年度内有违法用地行为或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企业,亩均税收低于上年度实绩的企业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奖励对象。

文件要求,奖励标准分为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和扶持新办企业。其中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本数)至5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50%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本数)至6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70%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本数)至8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85%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8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95%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100%予以奖励。扶持新办企业方面,市、区新办企业用地或现有企业新项目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竣工的,当年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100%予以奖励。

奖励政策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进行综合评估,予以修订。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制定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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