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尚原野 通讯员 储晓敏)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阜阳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4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充电基础设施是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私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其中,专用充电桩是指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优先在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停车场站配建充电桩,沿途合理建设快充站。针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桩,结合城市公用充电桩,实现高效互补。公用充电桩是指服务于社会车辆的充电桩,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配建停车场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选址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用快充桩,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阜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和大美阜阳建设,按照阜阳中心城区加快布局,各县市区城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主要景区景点同步推进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4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任务,阜阳市明确,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桩配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含保障房)配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的10%配建充电桩;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的20%;老旧小区改造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原则上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的5%配建充电桩;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的10%配建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配建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与此同时,将充电桩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此外,阜阳市还将成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充电桩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应将充电桩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专项工作,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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