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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出台强化行政公益诉讼新举措

来源:阜阳日报 2017-09-26 10:01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本报讯(记者 尚原野 通讯员 储晓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部署。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安徽省在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阜阳市是试点市之一。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日前,阜阳市出台《关于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直接起因,减少直至杜绝此类案件,关键是行政机关要依法正确履职,从源头上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普遍推行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发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重大案件;要在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地区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正确履行职责,及时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有效减少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程序设置。《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认真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应当将办理情况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意见》还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意见》决定成立市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机关也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及时互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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