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杜翠
11月10日上午,颍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岳某、屠某、吴某、吴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周围环境的侵害,同时判令四被告对污染物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状、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公益诉讼人诉称,岳某、屠某、吴某、吴某四家经营的养猪场位于颍东区河东办事处訾营社区内,均沿骆家沟南侧沟堤而建。四被告的养猪场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建成并投入使用,更是将养猪场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入骆家沟内,造成空气污染、水质恶化,周边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阜阳市颍东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环境评估机关监测,骆家沟的水质及周围环境受到污染。
该案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案件涉及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颍东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德担任审判长。开庭前,合议庭多次与公益诉讼人及被告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并多次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士就本案专业问题进行询问、听取意见;开庭时,邀请颍东区环境保护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旁听。庭审中,四被告对于污染的事实认可,并表示认识到污染的严重性,也愿意采取相应的措施且已经对猪舍等建筑物拆除。最后,在法庭组织下,公益诉讼人与四被告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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