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ah.gsxt.gov.cn/)报送2017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报送及公示年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受到联合惩戒。
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 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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