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周报记者 张凌 通讯员 杜翠
环境问题具有涉及利益群体广泛、危害后果严重、修复费用高、治理周期长的特点,如处理不当或者处理不及时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养猪造成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认可。
四报告将猪粪便排入沟渠
被告岳某、屠某、吴某甲、吴某乙从事养殖生猪工作并分别于2008年、2011年、2012年建成养猪场,四家养猪场位于颍东区河东办事处訾营社区内,均沿骆家沟南侧沟堤而建。四被告的养猪场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建成并投入使用,并将养猪场产生的牲畜粪便、污水等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入骆家沟内,造成周围环境污染。颍东检察院诉请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修复环境。
鉴于本案案情特殊又涉及环境污染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受理后,该院高度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德担任审判长并亲自主审本案,由民二庭负责人张慧、人民陪审员周莉担任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研究部署审理方案,针对专业问题向颍东区环境保护局进行询问,委托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骆家沟水质进行检测。
为够固定证据,保证庭审继续顺利进行,合议庭成员来到事发地进行实地勘察、拍照、取样,同时选取具体典型性的对象进行走访并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分别走访了污染地的河东街道訾营社区居委会书记、污染地周边的阜阳康寿老年公寓的老人以及距离污染地最近的住户。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四被告对于污染的事实认可,并同意拆除猪舍、打捞污染物、治理水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颍东法院将该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内没有收到任何异议,且群众均反应治理效果好。公告期满后,颍东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出具调解书,四被告按照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
该案的审理具有较好的参考和借鉴价值,该案经调解结案,四被告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将污染物转移、将污染源清理,从根源上将污染切断,从而彻底消除再次污染的可能性,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颍东区环境保护、建设“大美阜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城区建设、企业发展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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