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对阜阳某工程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张某和工作人员徐某因妨碍执行调查取证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和1万元。据悉,这是阜阳法院自“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开展以来首次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颍州法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王某在阜阳某工程拆迁指挥部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即裁定提取王某的拆迁补偿款70余万元。4月4日,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张某和工作人员徐某签收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表示待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即将补偿款转到法院。4月中旬,申请人王某某向法院反映王某已签过协议了,要求法院尽快提取补偿款。执行人员多次到该工程拆迁指挥部,要求张某和徐某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以确定补偿款具体数额,而张某和徐某总以还没有签订协议等理由推脱,后查实双方于4月8日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5月4日,执行人员再次来到指挥部,要求调取该拆迁协议,但张某和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颍州法院认为,张某和徐某的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决定对张某处以罚款3万元、徐某处以罚款1万元。5月4日下午,执行人员到张某和徐某所在的某街道办事处,向二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并要求立即提供被执行人王某的拆迁补偿协议,并告知如仍拒不提供,将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官告诉张某和徐某,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拒绝协助执行,视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人经过批评教育,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连忙安排人员提供王某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道歉。
5月7日,王某的拆迁款70.9万余元已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案件顺利执结。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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