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颍辉
信用卡因具有透支、消费信贷等特殊功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已成为广泛使用的新型支付手段,但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活动也随之产生。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非法所得计人民币72644.14元退赔被害单位。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外欠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先后以自己名义申领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多张,同时持有多张信用卡采用循环套现方式进行大额透支,直至发卡行发现催收、被冒用人报案无力还款案发。其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他人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持身份证复印件和虚假个人收入证明,预留其本人掌握的联系电话,向银行骗领信用卡三张,由其本人持有使用,合计诈骗所得43224.7元迄今未还;以其本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个人收入证明,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后其明知已无还款能力,仍用该卡一次性透支套现,所欠本金计29419.44元。逾期后经两次催缴超三个月迄今未还。
颍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三张,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所得43224.7元属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持多卡循环套现,结合其债务情况以及被抓获后未向侦查人员提供明确清偿线索等情节,反映其明知已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征明显,其恶意透支信用卡29419.44元超过规定期限未还款,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也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非法所得计人民币72644.14元退赔被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上述“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并使用”即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两种行为,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一罪名,均属数额较大。两种行为在入罪和法定刑升格上都要求不同数额标准,分别为五千、五万、五十万和一万、十万、一百万三档对应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属同类不同种数额,并存时若累计后导致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应予累计数额,再以轻种行为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额标准处罚。因本案累计数额为72644.14元,仍属数额较大范围,不导致法定刑升格,故不予累计,应按从一重再酌情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其定罪量刑。同时认为该案系被告人犯意明显、积极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至于发卡行管理责任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被问责代偿,不能得出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结论,同样也不应减轻被告人之刑责,但考虑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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