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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连续抢夺财物多起

来源:阜阳日报 2016-11-23 15:48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触犯刑律被抓获

   本报记者 冯启俊 通讯员 马敏 实习生 郭晓雅

近日,颍州区公安分局抓获3名涉嫌抢夺的犯罪嫌疑人,破获抢夺路边超市系列案件30余起。令人惊讶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作案之前给自己“普法”,曾专门上网查询了关于抢夺判刑的标准,认为只要抢夺物品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就可以免于判刑入狱,只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于是,三人肆无忌惮,驾驶车辆白日公然抢夺,高峰时一天作案七八起。最终,三人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

驾车抢夺瞄准乡镇路边超市

   10月14日上午,颍州区马寨乡欧庙村路边的一家小超市里,由于顾客稀少,看守店面的老板无所事事地坐在柜台后。“老板,可有中华烟,给拿两条!”这时,一个男子的声音让老板精神一振,抬头一看,只见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人站在面前,门前还停放着一辆崭新的白色轿车。

老板热情地拿出了两条中华烟,价值800多元。年轻顾客一边从衣兜里掏钱,一边不经意地说:“口渴了,再给拿瓶矿泉水。”老板转身拿矿泉水,不料,就在他回身准备递给年轻人时,却发现年轻人已冲上了轿车,柜台上的两条烟也不见了踪影。年轻人上车后,轿车迅速离开。

“被骗了!”老板醒悟过来,迅速拨打电话报警。接警后,颍州公安分局民警来到现场。本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抢夺路边店案,但梳理案件特点进入案件串并系统,民警发现,与此作案手法相似的案件竟有十余起之多,阜城三区以及周边各县均有发生。

10月份以来,阜城三区以及太和、界首等县市的路边超市屡遭抢夺。实施犯罪时一般为两人共同作案,其中一人驾驶白色轿车,另一人进入超市假装买烟,在拿到烟后向老板提出再买一瓶水,在老板转身拿水时,作案人拿起烟迅速转身离开。被抢财物主要以中高档香烟为主,作案地点多为乡镇路边超市。

通过深入侦查,调取案发时段周边监控视频,民警发现,作案时嫌疑人所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已被吸铁改变,但一辆具有相同特征的白色轿车屡屡出现在案发时段周围。这引起了民警的警惕,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发现,车主张某,太和县倪邱镇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作案之前上网查找法律条文

   10月22日,警方将张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据查,三名作案嫌疑人皆为太和县倪邱镇人,均姓张,其中两名是未成年人,分别为14岁、16岁,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也只有19岁,与另一嫌疑人16岁的张某乙为堂兄弟。

张某甲称,实施抢夺主要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自己在一家理发店当学徒工,每月只有几百元收入,这段时间母亲生意不顺,自己刚买的轿车又要还车贷,妻子又要临产了,到处都要花钱,无奈之下,他想到了抢些钱花花。想出了开车抢夺路边店的办法后,他又动员自己的堂弟及堂弟的朋友,三人共同实施作案。

“目前已经核实了30多起,遍布周边各县区的乡镇,我们带着嫌疑人去指认现场就花了三天时间。”颍州公安分局办案民警介绍,三人开着车在乡镇周边乱逛,只要发现有合适的路边店就会下手,三五分钟就会完成作案,最多的一天作案七八起。就这样,从10月12日开始到22日被抓,三人作案30多起。

令人惊讶的是,直到被抓,三人还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够不上判刑,最多只会拘留几天。”张某甲交待,作案之前他给自己“普法”,曾专门上网查询了关于抢夺判刑的标准。

网上知识告诉他,只要抢夺物品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就可以免于判刑入狱,只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于是,张某甲有意识地将每次抢夺的物品价值控制在1000元以下。警方发现,三人抢夺最多的一次也只有四条烟,价值1000多元。

不过,抢的东西少也让张某甲等人从中“受益”。在已核实的30多起案件中,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只有一半左右,很多受害人认为受损不大,怕费事而不报警。警方带着嫌疑人指认现场时,一些受害人说,看到抢夺的人年纪轻轻、抢的东西又不多,“小孩子可能是上网没钱花”,于是没有选择报案。

抢夺财物数额较少能否免刑责

办案民警介绍,张某甲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抢夺罪。刑法第267条对“抢夺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抢夺行为确实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千元以上的标准,并不是每次抢夺的财物价值,而是多次作案会一案合并处罚,累计统计财物价值。”办案民警分析说,张某甲等人多次抢夺,尽管大部分每次都不超过一千元,但累计起来已大大超过这一标准,因此已涉嫌犯抢夺罪。另外,只要一年内抢夺超过三次的,也会触犯刑律。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等。

对法律的无知最终让他们付出了代价。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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