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的一名邻居病倒在其家门口,三村民不但不上前实施救助,反而将其拉到一边遗弃,致使其延误治疗而死亡。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徐某、刘某、王某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26445元。
徐某、刘某、王某与死者陈某系同村同自然庄且互为邻居。 2008年9月17日下午,陈某外出办事,行至本庄徐某房屋附近,因自身患有心脏病而昏倒。徐某发现后,喊来刘某、王某,3人没能将陈某叫醒。徐某、刘某、王某3人认为陈某死在家门口有晦气和不吉利之嫌,遂用平板车将陈某拉至庄北的淮北大堤(半岗至庙台段)水泥路边后离去,第二天上午才被他人发现报警,此时陈某已死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陈某的丈夫及儿女将徐某、刘某、王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陈某病发昏倒,徐某3人发现后可以拨打“120”求助或报警,也可以告知其家人,而徐某3人未尽一般公民之义务,却将病人拉至别处,客观上延误了被其家人发现救治的时机,故侵权行为成立。徐某3人与陈某互为邻居,却辩称不认识陈某,这有悖常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陈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徐某3人的行为是陈某死亡的次要原因,依法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徐某3人承担陈某家人为安葬陈某所花费用的20%责任,即26445元。·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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