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据此条判决准予李某、张某离婚,所生男孩随被告张某生活,张某返还原告李某4年来的子女抚养费用12000元,并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1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2007年6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张某同一天生育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对家庭子女履行了义务,但也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 2011年7月5日,原告李某怀疑婚生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即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检验结论为:被鉴定子女与原告李某间无亲生血缘关系。 2011年9月1日,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 ·吴铭·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李某提出亲子关系不存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某虽已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未预交鉴定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被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要求,推定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成立。夫妻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由于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一定的精神痛苦,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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