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哨
本报讯 临泉县检察院依法对田某、李某组织卖淫一案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检察机关认为量刑偏轻提出抗诉,近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重新作出加重判决。
临泉县检察院审查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田某、李某利用其开设的颍上县新光明商务会所桑拿部,组织10余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前后组织卖淫1万余次,共获取非法利益10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田某、李某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为情节一般而不属于情节严重,一审分别判处田某、李某犯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6年6个月和5年。判决宣告后,县检察院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先后组织女性卖淫1万余次,其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适用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条款。临泉县检察院提请阜阳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一审抗诉。阜阳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改判田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李某获刑6年6个月。 马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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