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雇佣工人帮其干活,首先要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本案中的雇主李某在雇佣他人干活时,因未提供安全施工环境,为此,赔偿任某经济损失35773.26元(应从中扣除已赔偿的7000元);樊某赔偿任某经济损失26829.94元。
李某自建的楼房需贴外墙砖,李某找到王某让其帮助贴外墙砖,王某讲“我一个人不行,需再找一个”,李某说“反正我每天每人给180元”。王某又找到任某,两人一起为李某贴外墙砖,每人每天180元。2015年1月4日下午,任某在脚手架上为李某的楼房贴外墙砖时,因固定施工脚手架的绳子占道,樊某骑三轮车经过时未注意观察,撞到绳子上,绳子带动施工的脚手架,导致任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任某在村卫生室治疗四天,又转往颍上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期间李某支付7000元医疗费。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为李某的楼房贴外墙砖,李某按“点工”计算,每天付工资180元。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实际雇佣关系。在施工过程中,用于固定脚手架的绳索占道,存在安全隐患。李某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主客观均存在一定过错,对任某的损害结果,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樊某骑三轮车经过时未注意观察,撞到固定脚手架的绳子上,导致任某从脚手架上摔下,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任某本人在工作中不注意安全,未能察觉固定脚手架的绳索占道,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损害,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任某的损害由李某承担40%责任,樊某及任某各承担30%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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