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任意将清沟淤泥倒在路面上,酿成交通事故,而道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清除淤泥,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最近,颍上县法院判决被告颍上县杨湖镇李台村民委员会和杨湖镇政府连带赔偿原告方某损失3万元。
2011年春季,为抗旱保苗,杨湖镇政府为疏通鲁口镇叶桥村陈台自然庄路旁的水沟,出资调用挖掘机清除该水沟中的淤泥,倾倒在路面上。该路面宽4米,所倒淤泥占路面1.6米,未设警示标志。同年4月26日上午,原告方某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牛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相遇,因路上有淤泥造成障碍,加之牛某避让操作不当,人力三轮车侧翻,导致车上5岁孩子胡某摔到路面,被方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碾轧受伤。胡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方某与胡某之父达成调解协议,方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交警部门作出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驾车人方某在进入有障碍区路段时,未能让已进入有障碍路段的一方先行,牛某避让时操作不当,造成该起交通事故。
颍上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成因分析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杨湖镇政府和李台村的清淤堆土行为,是导致此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过错所造成的损害,两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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