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不少人盖房子都是随意找个包工头就开工了,也不问施工方有没有资质。这些行为经常会导致建筑工地安全事故频发。近日,颍上县法院就连续审结了三起此类涉及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提醒,无论建房还是到建筑工地打工,都要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起案件发生经过如下:
2015年1月12日,原告宋某在被告王某承包的阜阳市颍东区某建筑工地上干活,由于被告承包的工地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因跳板断裂,导致原告从二楼坠落致伤。2015年4月15日,原告的伤情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5年4月,被告田某在建造住房时,雇佣原告吴某为其施工。同年4月25日,吴某干活时从二楼摔下,严重受伤。原告经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对其因该事故造成损伤后果进行评估,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吴某高处坠落致腰1椎以下截瘫,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吴某需要他人完全护理依赖。
2014年8月4,日原告杨某在被告金某、彭某承包的为被告王某建房工程施工过程中,从三楼外墙脚手架上坠落摔伤。2015年2月13日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杨某因外伤致颈3脊髓挫裂伤遗留双上肢肌力降低,肌力4级以下,构成四级伤残。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施工时由于疏忽大意,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其摔伤致残,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意见,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宋某损失4.6616万元;依法判决被告田某赔偿原告吴某损失56.46384万元;依法判决被告金某、彭某共同赔偿原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22.28404万元,房东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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